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材料的生产;锂离子电池生产、制造;电子新材料的开发、研究、技术咨询和经营;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新材”或“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018年由深圳市整体迁移至贵州省贵阳市,控股股东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振华新材;股票代码:688707)。
公司现有两个生产基地,分别位于贵阳国家高新区和黔西南州安龙经济开发区(原义龙新区)。
截至2025年上半年,公司已建成年产8.2万吨正极材料生产线。
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专注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3C消费电子等领域。
其中,核心竞争产品一次颗粒大单晶镍钴锰酸锂三元正极材料(NCM)覆盖中镍、中高镍及高镍等多种型号,消费电子用正极材料主要包括高电压钴酸锂、复合三元材料及一次颗粒大单晶三元材料。
自2009年起,公司在国内外较早完成镍钴锰酸锂三元正极材料一次颗粒大单晶材料的研发及生产,积累了多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主要包括:一次颗粒大单晶三元材料合成技术、无钴层状镍锰二元材料合成技术、高电压钴酸锂技术、多晶三元材料技术、尖晶石结构改性技术、掺杂与表面改性技术、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技术,以及半固态/固态电池关键材料合成技术,相关成果已获多项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
在前沿材料领域,公司层状氧化物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已完成多代产品迭代并成功装车,聚阴离子材料百吨级中试线正处于全面评估与验证阶段。
针对半固态/凝聚态/固态电池等高能量密度场景,公司自主开发的固体电解质氧化物及其改性三元材料与富锂锰基正极材料已送样下游头部客户,复合固体电解质已实现吨级稳定制备,并与多家国内主流电池企业合作推进验证及百吨级中试线建设。
面向低空经济领域,公司开发出兼具高能量密度、高功率、长循环与高安全特性的正极材料,并已实现百吨级产销。
未来,公司将持续深化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全系产品的性能提升,加快推进钠离子电池材料、固态电池关键材料及磷酸锰铁锂等新体系的产业化进程,围绕固态电池、低空经济等领域所需材料加大研发力度,通过持续降本增效与开发高附加值产品,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公司经营情况概况2025年,在动力电池领域磷酸铁锂路线占比持续提升、三元材料整体需求增长受限的行业背景下,公司作为三元正极材料核心供应商,经营面临多重挑战与压力。
一方面,受下游市场需求结构性转变影响,公司传统优势产品5系三元材料市场份额持续萎缩,而新一代6系高电压材料等新产品虽已完成客户认证,但报告期内尚未形成大规模订单,未能弥补传统产品需求下滑带来的缺口,导致产品销量持续下降,产能利用率处于低位;另一方面,公司在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固态电解质、富锂锰基等前沿技术领域虽取得研发突破并实现部分产品百吨级出货,但其规模化效益的释放仍有待相关终端产业化的整体推进。
同时,公司持续面临国内新能源汽车政策环境调整、国际经贸形势复杂多变,以及锂钴镍等关键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供应链管理难题,由于未在产业链资源端进行布局且缺乏有效的价格对冲机制,公司成本控制与盈利能力持续承压。
总体而言,2025年公司在行业周期性调整、技术路线迭代与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积极推动产品研发与技术转型,但经营业绩仍承受阶段性压力。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2,846.82万元,同比下降27.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238.51万元,减亏幅度达18.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4,515.91万元,减亏幅度达16.71%。
(二)改善措施及经营计划1.加速产品落地,实现量产突破报告期内,公司新一代6系材料已完成认证,重点推进规模量产准备工作。
通过构建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优化生产工艺参数、提升供应链协同能力,为后续订单集中释放筑牢品质基础。
同时,推动8系及9系材料在海外商用车电池项目中实现批量销售,打开国际高端商用车市场,并持续拓展其在高端电动工具及动力电池领域的应用边界。
前瞻布局新兴赛道,紧抓低空经济与固态电池发展机遇,加快9系超高镍材料、固态电解质及富锂锰基等前沿材料在下一代电池技术中的应用验证与性能优化。
2.深化市场开拓,优化客户结构一是在巩固新能源汽车核心市场的基础上,加速向重型商用车、低空经济、二/三轮车、3C数码、电动工具及人形机器人等高附加值领域拓展,提升客户生态的健康度与经营韧性;二是加快国内第二梯队优质客户的开发与上量,同步深化与海外重点客户的战略合作,通过多元化布局有效分散单一市场与客户风险;三是探索二轮车换电业务,持续提升电池性能与运营服务。
3.强化供应链协同,提升成本韧性发挥参股公司红星电子在废旧电池回收领域的技术优势,提升钴、镍、锰、锂等关键金属的回收率,实现降本增效与绿色循环的双重目标。
推行低库存、高周转的存货管理策略,完善原材料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灵活调整采购节奏,有效防范存货减值风险。
深化与中伟股份、邦普等核心供应商的战略合作,通过集中采购与联合备货增强供应链稳定性与议价能力,构建安全、高效、低成本的供应体系。
4.优化资产运营,把控投资节奏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审慎推进产能扩张,暂缓义龙三期项目,深入分析产业形势,围绕宏观经济波动、市场环境变化、战略发展布局及下游客户未来需求等方面进行重新论证。
建立市场快速响应机制,根据6系、8系材料市场需求增长情况,灵活推进贵阳、义龙公司技改项目,以“技改”替代“新建”实现高效扩产。
加快年产百吨级聚阴离子钠电正极材料、年产千吨级固态电解质的中试线建设,为规模化生产积累核心工艺参数与工艺能力。
5.持续降本增效,夯实质量底座将降本增效贯穿于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全链条,动态调整产线配置以提升小批量、多品种定制化生产能力,通过提升制造良率、优化单耗与能耗及提高关键金属回收率,持续降低单位制造成本。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ESG理念深度融入经营决策,积极响应全球绿色供应链要求,推进生产环节降碳减排,以高质量产品和可持续商业模式,不断提升公司在国内外主流客户供应链中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系由原股东深圳振华与79名自然人于2004年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4月21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深圳市名称预核内字[2004]第0485812号),核准了“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该企业名称。
2004年4月26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12140684。
2016年4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省国资委关于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有关情况进行确认的函》(黔国资函产权[2016]56号),对公司发起设立时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情况进行确认:(1)按规定开展了资产评估及资产评估备案。
深圳振华发起设立振华新材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年第14号),聘请深圳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展资产清查,对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书》深庆[2003]评字第025号),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6月30日,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纳入评估范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702.96万元,评估价值为766.128万元。
振华集团对该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备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按规定开展了资产清查。
发起设立振华新材时,深圳振华是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出资,不用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开展了资产清查,资产权属关系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3)按规定作了验资。
深圳振华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验资手续,聘请深圳中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庆[2004]验字第347号);(4)按规定履行了股东会审议决策程序。
振华集团委托股东代表参加了深圳振华2004年2月18日召开的股东会,就发起设立振华新材事项作了表决,同意深圳振华以机器设备及其他实物资产作价680万元投资发起设立振华新材。
有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振华《公司章程》规定;(5)办理了公司设立有关审批手续。
发起设立公司时,深圳振华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了《关于设立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关于以发起方式设立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府股[2004]8号),同意深圳振华等81名发起人发起设立“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2,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折为2,000万股,其中深圳振华持有68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4%。
根据振华新材发起人协议书,深圳振华出资资产超出折股价值部分转为对振华新材的债权;(6)职工安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深圳振华发起设立振华新材时,充分考虑了出资资产所在新光源厂、新材料厂职工权益,妥善安置了相关职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
2020年10月10日,中国电子出具《确认函》,对公司发起设立合规性及相关事项进行确认:(1)振华新材设立时已经原股东深圳振华股东会审议通过、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批复,同时履行了资产评估及备案、股东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安置、验资、工商设立等一系列程序,振华新材设立过程中充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及损害职工权益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的指导精神;(2)深圳振华投资设立振华新材时已依法保全金融债权并落实相关债务,相关金融债务在到期时点已及时全额偿还,不存在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形;(3)深圳振华与蔡健、向黔新、韦国光等79名自然人于2004年4月共同发起设立振华新材,其中深圳振华持股34%,蔡健、向黔新、韦国光等79名自然人合计持股66%。
深圳振华是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出资,不用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开展了资产清查,相关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权属关系清晰,均为深圳振华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蔡健、向黔新、韦国光等79名自然人投资者出资均为自有资金,各投资者及持股结构的确定系为振华新材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已经深圳振华股东会、振华新材股东大会、深圳市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符合国资监管相关规定。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等事项。
2016年12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9126号),同意振华新材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6年12月28日,振华新材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振华新材”,证券代码为“870341”,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7年11月16日,鑫天瑜投资与德笙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1)鑫天瑜投资将其所持公司250万股股份转让给德笙投资,转让价格参照2017年7月增资价格确定,即20元/股;(2)本协议签署后,德笙投资在鑫天瑜投资指定时间内向鑫天瑜投资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定金人民币1,500万元;(3)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摘牌退市前未能复牌完成交易,则上述1,500万元定金自动转为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德笙投资应于摘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鑫天瑜投资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3,500万元,并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鉴于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主要在贵州省贵阳市、黔西南州开展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契合公司实际情况,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关议案。
公司名称由“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仔路44号”变更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1号”。
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完成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然人高月春在公司历史沿革2011年12月增资及相关股权转让过程中,委托向黔新代为持有公司80万股。
公司2019年4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股份10股,上述委托代持股份转增为160万股。
2019年11月4日,高月春与向黔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高月春将上述实际持有的公司160万股以税后10元/股(税前约12.5元/股)的价格全部转让予向黔新,并约定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由受让方向黔新承担。
向黔新成为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以解除上述股份代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