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综合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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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称:
长春一汽综合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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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称:
一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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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英文名:
Changchun FAW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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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
隋修才,刘志国,张伟,郭玉斌,慕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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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代码:
Q152823.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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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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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日期:
暂未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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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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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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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
慕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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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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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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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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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吴洋、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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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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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汽车产业开发区革新路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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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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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200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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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央企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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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72319516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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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刘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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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
李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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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431-8590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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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431-859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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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官网:
cczhl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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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邮箱:
cb_zh@f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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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污水处理及中水、洁净水生产;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副产品)、销售;工业垃圾回收处理;废乳化液回收、处理;废酸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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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废旧金属及非金属回收、加工(副产品)、销售;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除外)收集、贮存、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类别经营);污水处理及中水、洁净水、再生水生产;废乳化液、废酸、废碱废液的回收、处理;工业废水运营及工业垃圾回收、处理;铝合金、备品包装箱生产、销售;工厂服务;进出口对外贸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贮存、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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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
长春一汽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公司成立于1976年10月(2008年12月改制),原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全资公司,改制后隶属一汽集团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汽集团废旧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基地,是一汽集团资源再生和环保项目治理基地。是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先进企业,是中国物资再生百强企业。
公司发展历经三十余载,形成了废弃物全面再利用管理理念,建立了“废旧金属、工业废液、危险废弃物、工厂服务、报废汽车、粉煤灰加气混泥土砖块”六大基地,主要生产加工金属包块、铝合金锭、替代性燃料、再生水、包装箱、蒸压粉煤灰加气混泥土砌块等产品。公司业务以长春本部为主,已扩展至吉林、大连、青岛、天津、成都、无锡和佛山等地,其中下属2个子公司分别与德国瑞曼迪斯公司、日本通利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成为跨地域、专业化、多元化的环保型企业。
公司装备精良,拥有国内大型800吨液压剪床、德国进口抓钢机、液压打包机、压块机和国内一流的再生水、废液处理线、报废汽车拆解线粉煤灰储库、空翻技术切割生产线、蒸压釜、掰扳机等各类设备,形成了专业化、系列化的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格。
公司现有员工329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33人。企业建筑面积7.17万平方米,占地面积38.8万平方米。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了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致力于废旧资源利用、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大自主研发,发展循环经济,使其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 承担了利国利民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为一汽集团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做出了突出贡献,多次受到国家、省市和一汽集团的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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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进程:
2000年10月11日,根据一汽集团《关于成立“长春一汽启明信息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等七个公司的决定》(一汽集团企字[2000]458号),决定将“中国第一
汽车集团公司综合利用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处污水处理厂”和
“长春市一汽泰美铝合金厂”优化重组,组建“长春一汽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
司”。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公
室于1992年9月11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企发[1992]50号),一汽集团成为第一批实施国有
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根据《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
施办法》(试行)(1992年9月11日实施,2003年1月30日失效)相关规定,一汽集
团有权利决定一汽综合的设立,有权利决定一汽综合的经营方式,有权利委任一
汽综合的董事会或经理人员。
2000年10月19日,吉林创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2000吉创验字
第025号),对综合有限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00年9月30日,一汽集团(母公司)对拟设立的长春一汽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总投
资额(审计净资产)为人民币2,875万元,其中申请注册的资本金为2,875万元,
与上述投入资本相关的资产总额为9,070万元,负债总额6,195万元。”
2000年11月8日,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
瑞华评报字(2000)035号),根据该报告书,截至2000年9月30日,一汽集团指
定评估的综合利用厂及泰美厂在评估基准日的总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9,886.60万
元,负债评估值为人民币7,050.56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2,836.04万元。以
上评估结果已通过财政部办公厅《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改制组建七家有限责
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审核的意见》(财办企[2001]771号)审核。
2000年10月25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综合有限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2201071000980)。2015年5月27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核发《企业名
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汽车)名称变核内字[2015]第1500335997号),综合
有限名称被核准变更为“长春一汽综合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7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致
同审字[2015]第220ZB4664号)。截至2015年5月31日,综合有限经审计的总资产
为421,489,420.96元,净资产为152,409,641.90元。
2015年8月18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长春一汽综合利
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
1187号),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5月31日。经评估,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240.96
万元,评估价值为21,581.38万元,增值额为6,340.42万元,增值率为41.60%。2015
年8月,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已取得一汽集团Z55020150042016备案。
2015年8月30日,一汽集团出具《关于长春一汽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长春一汽综合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一汽集团管字[2015]269号),同
意一汽综合进行股份制改造,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31日,综合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综合有限截至2015年5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出资,整体变更为综合股份。股东出资净资产为152,409,641.90元,折合8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超出折股部分72,409,641.90元计入资
本公积。
同日,一汽综合全体发起人签署了《长春一汽综合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协议》,同意有限公司以经审计净资产出资,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5日,一汽综合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有限公司以经审
计净资产152,409,641.90元出资,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5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15)
第220ZB0420号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9月5日止,一汽综合(筹)已
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8,000万元,系以综合有限截至2015年5月
31日的净资产折股出资,共计8000万股,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9月8日,长春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20113010001472)。
住所为汽车产业开发区革新路318号,法定代表人为隋修才,注册资本为8,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污
水处理及中水、洁净水、再生水生产;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副产品)、销售;
工业垃圾回收处理;铝合金生产;废乳化液回收、处理;废酸回收、处理;危险
废物收集、处理;工业废水运营;工厂服务;进出口对外贸易”。
公司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
公司本次改制为股份公司系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未以评估净资产进行调账,本次股改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综合有限在股份制变更过程中,公司以部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
资本。对此,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依法缴纳就上述转增注册资本发生的个人所得
税。并进一步承诺,如果未来税务机关追缴上述个人所得税,本人应当及时足额
地缴纳税金、滞纳金、罚款等;若一汽综合因此被追缴上述税款、被税收机关进
行处罚等产生任何支出、费用或损失,各自然人股东将同意全额向一汽综合进行
补偿,保证一汽综合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财务指标/时间 |
总资产(亿元) |
净资产(亿元) |
少数股东权益(万元) |
营业收入(亿元) |
净利润(万元) |
资本公积(万元) |
未分配利润(亿元) |
每股净资产(元)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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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
24,000,000 |
30.00% |
2 |
隋修才 |
14,400,000 |
18.00% |
3 |
慕康义 |
7,200,000 |
9.00% |
4 |
郭玉斌 |
7,200,000 |
9.00% |
5 |
张伟 |
7,200,000 |
9.00% |
6 |
刘志国 |
7,200,000 |
9.00% |
7 |
周清芳 |
800,000 |
1.00% |
8 |
史树奎 |
800,000 |
1.00% |
9 |
邱立民 |
800,000 |
1.00% |
10 |
于喜凡 |
800,000 |
1.00% |